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制度体系和法治框架基本形成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制度体系和法治框架基本形成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制度体系和法治框架基本形成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jīngjì)已(y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蕴含着极为(jíwéi)丰富的制度创新和发展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积极围绕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行改革试点和制度创新,探索形成了“晋江经验”等很多行之有效、具有广泛示范效应的做法(zuòfǎ)。图为2024年4月9日,第一届晋江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洽谈会在(zài)福建省晋江市国际(guójì)会展中心开幕,超1000项科技成果集中亮相。 人民(rénmín)图片 王旺旺(wàngwàng)/摄
民营(mínyíng)经济(jīngjì)的蓬勃发展(fāzhǎn)(fāzhǎn),离不开党和(hé)(hé)国家方针政策一以贯之的支持引导,离不开党和国家对(duì)民营经济地位认定、促进(cùjìn)方式和支持手段(shǒuduàn)的不断深化、优化和创新(chuàngxīn)。从党的十二大提出个体经济(gètǐjīngjì)“作为公有制(gōngyǒuzhì)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dào)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我们党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以及(yǐjí)与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等重大(zhòngdà)论断,并多次强调“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进一步深化了对发展民营经济的规律性(guīlǜxìng)认识。随着民营经济从“必要补充”转变为“内在要素”,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体系和促进方式也从积极鼓励调整为强化制度保障。从2005年颁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意见(yìjiàn)(yìjiàn),到2010年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意见,再到2019年颁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28条”意见,特别是2023年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31条”意见及配套措施,逐步形成了体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涵盖市场准入、要素使用、科技创新、公平竞争(gōngpíngjìngzhēng)、权益保护等关涉民营经济发展关键环节的一整套政策措施。
在党(dǎng)中央的(de)坚强领导和全力支持(quánlìzhīchí)下,各地积极围绕(wéirào)引导民营经济(jīngjì)健康发展进行改革试点和制度(zhìdù)创新(xīn)(xīn),在一次次市场化(shìchǎnghuà)改革和持续推进制度创新过程中,不同地区探索形成(xíngchéng)了很多行之有效、具有广泛示范效应的经验(jīngyàn)做法。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摆脱经济发展滞后、社会面貌落后、人民生活贫穷的困境,地处(dìchǔ)福建东南沿海的晋江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与民营经济,通过处理好有形通道和无形通道的关系、发展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关系、发展高新技术(gāoxīnjìshù)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关系、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关系、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新型服务型政府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外向型企业为主、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晋江经验”。同时期的苏南、温州、珠江等(děng)地的发展实践也各有特色,反映出改革开放初期,各地通过政府引导或民间自发,不断突破传统经济体制(jīngjìtǐzhì)束缚,持续优化市场运行机制(yùnxíngjīzhì),激活市场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实践探索。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企业“走(zǒu)出去”的步伐逐步加快,形成了以“地瓜经济”为代表的国际化发展模式,开拓了“抱团出海”、“产品出海”、“产能出海”等国际化新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向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进军(jìnjūn),创造出政策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梯度培育与精准扶持相协同、平台赋能(fùnéng)与生态(shēngtài)构建相配套的新模式新经验,孕育了“杭州六小龙”等引领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一批民营企业。
经过40多年的(de)(de)理论和实践探索,我国支持民营经济(jīngjì)发展壮大的法治框架逐步确立(quèlì)起来。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chéngrèn)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shèhuìzhǔyì)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xiūzhèngàn)承认私营经济(sīyíngjīngjì)的法律(fǎlǜ)地位并规定其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shìchǎngjīngjì)(shìchǎngjīngjì)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提出公民(gōngmín)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明确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2025年民营经济促进法把党和国家(dǎnghéguójiā)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一些有效做法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tǐxì),并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有效市场需要高质量经营(jīngyíng)主体(zhǔtǐ)、高标准(gāobiāozhǔn)市场体系、高效率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支撑,有为政府则要求政府善治善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用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既有利于打造更多的高质量经营主体、推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完善市场准入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详见: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fù)院长、研究员郭春丽文章《在法治(fǎzhì)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策划:郭斐然 审核:王兆斌(wángzhàobīn) 监制:牛京辉)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jīngjì)已(y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蕴含着极为(jíwéi)丰富的制度创新和发展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积极围绕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行改革试点和制度创新,探索形成了“晋江经验”等很多行之有效、具有广泛示范效应的做法(zuòfǎ)。图为2024年4月9日,第一届晋江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洽谈会在(zài)福建省晋江市国际(guójì)会展中心开幕,超1000项科技成果集中亮相。 人民(rénmín)图片 王旺旺(wàngwàng)/摄
民营(mínyíng)经济(jīngjì)的蓬勃发展(fāzhǎn)(fāzhǎn),离不开党和(hé)(hé)国家方针政策一以贯之的支持引导,离不开党和国家对(duì)民营经济地位认定、促进(cùjìn)方式和支持手段(shǒuduàn)的不断深化、优化和创新(chuàngxīn)。从党的十二大提出个体经济(gètǐjīngjì)“作为公有制(gōngyǒuzhì)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dào)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我们党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以及(yǐjí)与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等重大(zhòngdà)论断,并多次强调“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进一步深化了对发展民营经济的规律性(guīlǜxìng)认识。随着民营经济从“必要补充”转变为“内在要素”,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体系和促进方式也从积极鼓励调整为强化制度保障。从2005年颁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意见(yìjiàn)(yìjiàn),到2010年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意见,再到2019年颁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28条”意见,特别是2023年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31条”意见及配套措施,逐步形成了体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涵盖市场准入、要素使用、科技创新、公平竞争(gōngpíngjìngzhēng)、权益保护等关涉民营经济发展关键环节的一整套政策措施。
在党(dǎng)中央的(de)坚强领导和全力支持(quánlìzhīchí)下,各地积极围绕(wéirào)引导民营经济(jīngjì)健康发展进行改革试点和制度(zhìdù)创新(xīn)(xīn),在一次次市场化(shìchǎnghuà)改革和持续推进制度创新过程中,不同地区探索形成(xíngchéng)了很多行之有效、具有广泛示范效应的经验(jīngyàn)做法。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摆脱经济发展滞后、社会面貌落后、人民生活贫穷的困境,地处(dìchǔ)福建东南沿海的晋江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与民营经济,通过处理好有形通道和无形通道的关系、发展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关系、发展高新技术(gāoxīnjìshù)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关系、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关系、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新型服务型政府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外向型企业为主、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晋江经验”。同时期的苏南、温州、珠江等(děng)地的发展实践也各有特色,反映出改革开放初期,各地通过政府引导或民间自发,不断突破传统经济体制(jīngjìtǐzhì)束缚,持续优化市场运行机制(yùnxíngjīzhì),激活市场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实践探索。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企业“走(zǒu)出去”的步伐逐步加快,形成了以“地瓜经济”为代表的国际化发展模式,开拓了“抱团出海”、“产品出海”、“产能出海”等国际化新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向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进军(jìnjūn),创造出政策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梯度培育与精准扶持相协同、平台赋能(fùnéng)与生态(shēngtài)构建相配套的新模式新经验,孕育了“杭州六小龙”等引领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一批民营企业。
经过40多年的(de)(de)理论和实践探索,我国支持民营经济(jīngjì)发展壮大的法治框架逐步确立(quèlì)起来。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chéngrèn)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shèhuìzhǔyì)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xiūzhèngàn)承认私营经济(sīyíngjīngjì)的法律(fǎlǜ)地位并规定其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shìchǎngjīngjì)(shìchǎngjīngjì)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提出公民(gōngmín)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明确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2025年民营经济促进法把党和国家(dǎnghéguójiā)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一些有效做法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tǐxì),并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有效市场需要高质量经营(jīngyíng)主体(zhǔtǐ)、高标准(gāobiāozhǔn)市场体系、高效率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支撑,有为政府则要求政府善治善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用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既有利于打造更多的高质量经营主体、推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完善市场准入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详见: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fù)院长、研究员郭春丽文章《在法治(fǎzhì)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策划:郭斐然 审核:王兆斌(wángzhàobīn) 监制:牛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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